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水平提升,发挥知识产权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支撑作用,助力北京高质量发展,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市财政局共同研究起草了《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ietiaochu@ zscqj.beijing.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大街8号东联大厦223房间(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协调处),邮编100009;
3、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84080093;联系电话84080092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至2019年7月10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19年7月3日
《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助力北京高质量发展,鼓励发明创造,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提高我市知识产权资助金(以下简称“资助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资助金,是指从市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本市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创造相关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 资助金的使用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重点支持,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资助金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联合市知识产权局确定资助金的支持方向;
(二)审核、批复年度资助金预算和决算;
(三)检查、监督资助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四)对重大资助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考评。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是资助金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联合市财政局确定资助金的支持方向;
(二)编制年度资助金预算和决算;
(三)组织对资助金申报的审核、评估;
(四)对资助金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资助金申请人是指注册或登记地在本市的单位。
涉及多个权利人的专利、商标或者地理标志,以第一专利权人、共有商标代表人或者地理标志第一申请人为资助金申请人;不区分权利人顺序的国外专利,以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为资助金申请人。
第七条 资助金是对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在申请和维持过程中实际支出的部分资助,资助范围包括:
(一)国内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发明(标准)专利;
(三)国外发明专利;
(四)国外注册商标;
(五)中国地理标志;
(六)其他需要资助的。
第八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优先资助:
(一)所属技术领域属于本市十大高精尖产业的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和试点单位以及其他需要重点支持单位的专利和注册商标。
第九条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每件资助不超过1000元。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时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获得授权后每件资助代理服务费不超过500元。
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每件资助不超过150元。
向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提交发明(标准)专利申请获得授权(注册)后,每件资助不超过1000元。
小型、微型企业国内发明专利前十年年费,在享受国家减缴政策后按实际应缴费用予以资助。
申请人年度获得本条所规定的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的申请人按以下标准予以资助:
(一)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或者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件资助不超过5万元;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件资助不超过3万元。
通过PCT以外的其他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或者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件资助不超过4万元;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件资助不超过2万元。
(二)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申请人除按照本条第一项获得资助外可予以额外资助:
1.上一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500件,且当年度在国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200件的,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2.上一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且当年度在国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50件的,资助不超过50万元;
3.上一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50件,且当年度在国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10件的,资助不超过10万元;
4.首次通过PCT途径在国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一次性资助“零突破”费用不超过5万元。
本条第一项中每项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或者地区。申请人年度获得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获得国外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按以下标准予以资助:
(一)通过马德里体系在欧盟或者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获得注册的,每件资助不超过8000元;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获得注册的,每件资助不超过2000元(比荷卢按一个国家计算)。
(二)在单一国家获得注册的,每件资助不超过5000元(比荷卢按一个国家计算);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获得注册的,每件资助不超过1万元。
申请人年度获得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作为国内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每件资助不超过5万元。
制定或者修订本市地理标志产品地方标准等技术标准的,每个标准资助不超过2万元。
本市纳入在国外互认互保的地理标志产品,每个地理标志资助不超过3万元。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使用费年度出口额超过5亿元的,每家单位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 对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失效的专利、商标或者地理标志;
(二)获得其他市级财政支持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
(三)存在权属纠纷的专利或者商标;
(四)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非本市的;
(五)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申请人;
(六)其他依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予以资助的情形。
第四章 受理与审核
第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制定本办法实施的申报指南,指导有关单位做好资助金申报受理、审核、发放工作。
通过审核的资助名单在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按无异议公示结果予以资助。
第十六条 资助金每年集中申报。资助金申请人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和申报指南要求及时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资助金必须专款专用。资助金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知识产权资助工作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十八条 已领取资助金的申请人,应加强对资助金使用的管理,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九条 资助金申请人在申请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限期交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五年内申请资助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办理资助金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资助金办理资格,违反专利代理管理法规规章的,由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资助金管理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试行1年。《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京知局〔2014〕178号)、《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知局〔2017〕3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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