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的规定,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在专利权有效期内逐年应向国家专利局缴纳的费用。各国专利法都规定专利权人应当缴纳年费,这是专利权人的一项义务。只要专利权人希望维持其专利权的有效性,就应当缴纳维持其专利权有效性的年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或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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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年费何时缴纳?
A:(1)年费是在专利权被授予后缴纳的费用。
(2)第一次缴纳年费,包括在申请人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和《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后,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的专利登记费、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和专利证书印花税中,其中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根据专利局发出的《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指出的年度缴纳,一般来讲,实用新型都是第一年度年费,发明有可能是第2年度或第3年度年费,具体以《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指出的为准。特别应当注意的是,上述3项费用应当在专利局发出的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
(3)一般来说,专利局发出的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限是以发文日为起点,加上2个月时间,再加上15日,如发文日为2012年12月5日,那么,加上2个月时间,再加上15日,就是2013年2月20日,则专利局发出的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会指出:申请人应当于2013年2月20日之前缴纳以下费用。
Q:年费滞纳金的产生及如何缴纳?
A:未按时缴纳年费(除授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数额不足的,可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补缴时间在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一个月时,不缴纳滞纳金。在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一个月的,按5%年费递增滞纳金,最多25%。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应当自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Q:哪些专利费用可以减缓?
A: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的方式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减缓缴纳有关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经专利局批准,下列专利费用可以减缓:
(1)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
(2)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3)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
(4)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5)复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