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在先保护原则,早使用早注册早通过
申请在先原则,越早提交申请,通过成功率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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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标注册制度为独立体质,商标要在香港特区得到保护,必须注册香港商标
德国法律规定商标权的取得基于注册
申请在先原则,通过注册的商标同时在欧盟28成员国中生效
递交一份申请,可在多个缔约国同时注册商标
申请在先原则,核准注册后在17个成员国均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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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国内用,提升品牌价值,增加企业竞争力,更利于品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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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人员进入门槛低,缺乏专业知识无法制定整体保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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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哪些人可以申请注册美国商标?
A:不论是自然人或是法人,都可以在美国申请注册商标。不过,美国专利商标局要求申请人在注册美国商标时说明自己的国籍。同时,美国专利商标局还要求申请人在美国有专门的代理机构并有合法的美国国内地址。
Q:申请注册美国商标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A:(1)自然人或法人申请,自然人必须附上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必须附上营业执照复印件;
(2)指定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
(3)商标注册委托书,申请人必须在该委托书上签字盖章;
(4)清晰商标图样(1份);
(5)在美国使用商标的首次使用日期。如未在美国使用,则提交“使用意向申明书”。
Q:美国商标的申请基础有哪几种?
A:美国商标的申请基础大致分为以下三种:
(1)“实际使用”:该方式主要适用于申请商标已在美国使用的情况,提交申请时需同时提交使用证明。为节省手续和成本,目前较多国内申请人采用此方式,但对实际并未使用的申请人来说,需要承担诚信风险。
(2)“意向使用”:该方式主要适用于申请商标打算在美国使用的情况,相关的使用证明可在规定时间内,并需缴纳额外费用。
(3)“国内基础”:该方式主要适用于申请商标在中国已注册或已申请的情况,申请人可以就该国内注册或申请为基础向美国递交一份商标申请,但该申请须与国内基础相一致。
Q:申请注册美国商标有哪些注意事项?
A:美国对商标的审查十分严格,因此申请人针对不同类型的商标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中文商标可以在美国提交申请,但是申请人需要提供构成该商标的每一个中文字的读音以及相应的英文翻译。
(2)如果商标是由简单的英文字母组成,并且这些字母没有进行风格化的修饰,为了使商标受保护的范围更广,我们通常会建议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声明该商标为普通字体,即不声明保护任何颜色、大小、字体。这里所说的普通字体,通常指TIMES NEW ROMAR 或ARIAL。
(3)商标如果为彩色,需要具体说明每个部分的颜色。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商标为灰色,美国专利商标局将认定该商标为彩色商标。
(4)必须明确指出该商标是否在相关商业或贸易、地理描述或其他语言上有特殊含义。
(5)商品/服务项目的选择。虽然美国不限制提交申请的商品/服务的个数,但是由于美国主张“使用”原则,因此申请人在选择商品/服务时一定要限定为确实在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切不可认为提交的商品越多,商标保护的范围就越广,从而选择一些根本没有在生产销售或提供的服务。这样做很可能会导致整个商标被撤销。
Q:注册日本商标需要哪些资料?
A:(1)申请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中、英、日文名称及地址);
(2)商品或服务项目;
(3)商标图样;
(4)商标代理委托书。
Q:注册日本商标有哪些注意事项?
A:(1)中国公司或个人在日本申请商标注册须知,仅由指定商品的普通名称用一般使用方法表示出来的标记所构成的商标,通常会被日本特许厅认为缺乏显著性。如果申请人不能证明这类商标经过使用已经足以为消费者区别,很难获准注册。
(2)为了减少因相同或近似的在先商标而遭驳回,我们建议中国企业在日本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进行检索。如果检索未发现相同或近似的在先商标,中国企业应立即向日本特许厅提交申请,以免被他人抢了先机。
(3)日本特许厅接受1件商标在多个类别的申请。1件多类别申请较1件商标在多个类别的单独申请所需费用要低。为节省费用起见,中国企业可以考虑同时提交1件商标在多个类别的申请。
Q:在日本,哪些商标不予注册?
A:(1) 用商品本身名称表示的商标。
(2)与“惯用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比如,日本清酒的"正宗",最初是某个公司使用的商标,但久而久之制造同类商品的其它公司也用它来表示自己的商品,或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一般顾客总是把这样的文字或图形同这种商品结合在一起,使人不能辨别这是哪家公司的商品,这种“惯用商标”也不能注册。
(3)凡用普通方式表示商品的产地、销售地、质量、原料、用途、数量、形状、价格或生产、加工和使用方法以及时期的商标。
(4)凡用普通方式表示常见姓名或名称的商标,如“田中”、“池田”等。
(5)极其简单而常见的标记。如一个日文字母或一个英文字母。
(6)其它使顾客不能辨认经销商的商标。
(7)与菊花徽章(日本皇室标志)、国旗、勋章、联合国或其它国际组织的标志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及有害风俗的商标。
Q:哪些产品比较适合申请韩国商标?
A:韩国以美容、化妆品、电子产品、服装而著名,因此注册这些类型的商标是比较适合的。而且这些类型的产品在中国都有较高的知名度,比较适合在中国做推广。
Q:注册了韩国商标,能够在中国内地使用吗?
A:可以使用,但是没有专用性,而且如果使用的商标已经有在中国商标局注册,那就有可能侵犯别人的专用权。因此,使用前,可向知呱呱咨询。但是可以利用韩国商标名义打入中国市场,利用韩国的品牌效应进行推广。
Q:韩国商标注册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A:(1)个人申请:申请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2)公司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请商标的图样或文字样本;
(4)申请商品或服务项目;
(5)商标代理委托书;
(6)申请人企业名称,中英文地址,联系方式表。
Q:注册台湾商标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A:(1)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2)申请商品或服务项目(20个以内);
(3)商标图样;
(4)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5)商标代理委托书。
注:申请文件需用繁体字,若用简体,会导致补正。
Q:注册台湾商标需要什么条件?
A:台湾商标局对申请人不设过多限制,对于申请人要求方面,只需要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证明文件即可,例如:如果以个人名义申请台湾商标,则需要提交该个人的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如果以企业名义申请,则提交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即可。除此之外,就是对商标注册的规范要求,例如商标图样的尺寸大小,商标申请书式的填写等。
Q:台湾商标注册的原则是什么?
A:(1)台湾商标法属于大陆法系,采用的是注册基于申请在先的原则。台湾商标申请注册不需进行实质性核查该商标是否在台湾地区进行使用,只要申请人提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获得商标权。
(2)先申请原则的意义在于尽最大可能地明确商标权利的归属,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提高群众的商标权利意识,但也会引起商标抢注行为。
(3)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向台湾政府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即相关受众能够明显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应以文字、图形、记号、颜色、声音、立体形状或其联合式所组成。
Q:注册香港商标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A:(1)以法人名义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和公司名称地址中英文相对应的翻译;以自然人名义申请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清晰商标图样1份;
(3)填写申请表1份,申请表必须由申请人签署或由代理人签署;
(4)列出寻求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指出商标类别(香港的商标可以全类保护);
(5)商标代理委托书。
Q:注册香港商标,在中国大陆可以使用该商标并受法律保护吗?
A:商标是依据地域原则来进行保护的。如果在香港注册,只在香港本地被保护;反之,如果商标在中国大陆注册,只在中国大陆境内受保护。
Q:注册香港商标有哪些注意事项?
A:(1)申请商标不能含有所处行业的通用语言
无论是所处行业的术语或是有特定意义的图示,都不可用作商标素材,例如“v8”就不能被用作汽车引擎的商标。
(2)申请商标不能涉及货品和服务的描述
申请商标不能含有描述商品特性、数量、价值等的词汇,亦不可带有地域名称,如“TOKYO FASHION (东京时装)”、“QUALITY BAG (优质提袋)”等都不能注册。
(3)商标特征要显著,要区别于现有商标
这要求所注册的商标,无论是标志、文字或是图画等,都要能明显区别于其他商户的货品和服务。香港商标注册处如果认为商标不具备显著性,就会提出反对。
(4)注册此商标前有否在其他国家己注册,如有请提供副本,半年之内有优先权。
(5)建议将香港商标的英文翻译和拼音一起注册,这样可增加商标的影响力,扩大保护范围。
Q:申请注册德国商标后,是否还需要在中国注册商标?
A:需要。商标一般只在其注册地受到保护,当您的商标在德国成功注册后,如果您希望商标在中国也得到保护,您就必须申请注册中国商标。当然,您所注册的中国商标,非常可能与您在德国注册的商标在文字上有所不同,所以您在中国注册商标仍然是必要的。
Q:在德国注册商标,其申请人能否以两人公司的名义共同提出一份申请?
A:商标专用权的主体资格只能一个,因此一个商标的注册申请只能以具有法人资格的一个公司或一个人名义申请,不能以两个公司或两个人的名义共同提出。若某一商标确需两个公司共同使用,则可以以其中一个公司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然后由申请注册者许可另一家公司使用。
Q: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服务分类是采用德国分类,还是国际分类?
A:德国商标申请注册是采用尼斯协议的商标注册用商品/服务国际分类。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按《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表》确定申请类别,填写该表的商品名称(可对照中国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发布的分类目录及内容)。
Q: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是否可以更改注册事项?
A:商标申请人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该申请已进入法定的审查程序,不能提出更改注册事项。如需增加商品或改变商标图样,需再次提交新申请。但依照德国商标局在审查中的补正通知、审查意见书的要求而删、改商品和修改商标图样的,不受此限。
Q:新的《欧盟商标条例》有哪些重大变化?
A:新的《欧盟商标条例》(2015/2424)于2016年3月23日起生效。该法规对现行欧共体商标法进行了大量修改。新的条例主要有以下几项重大变化:
(1)机构名称变化
新法实施后,“欧盟商标”取代了“欧共体商标”,“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取代了“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商标及外观设计)”。同时,申请提交途径也发生了变化,只能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而原先是即可向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也可向欧盟成员国商标机关提交申请,再由成员国商标主管机关转交至内部市场协调局。
(2)续展期限变化
新法实施后,续展期将于商标注册有效期的当天截止,而旧法的续展期为在注册有效期当月最后一天截止。广大商标注册人需对此项引起注意,切莫大意而延误了续展。
(3)国际注册商标指定欧盟的异议期间改变
自2016年3月23日起,马德里国际商标指定欧盟的异议期缩短,由原来的国际公告日六个月后的三个月以内,缩短为国际公告日一个月后的三个月以内。
(4)异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提交使用证据时限
改革前,依照争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异议方需提供有效商标在争议商标公告日前5年的使用证据,起始日为商标注册日;改革后,起始日将从商标不能再被异议的日期/最终异议裁定日期/异议撤回日期起算。
(5)取消对“图形表示”的呈现形式的要求
依据欧盟商标的定义,取消对“图形表示”的呈现形式的要求。该变化允许只要通过一般可获取的技术,将标识通过可能的方式呈现即可,不再要求必须通过“图形表示”,只要满足清晰、准确、独立、易获取、可理解、持久和客观的要求即可。
Q:注册欧盟商标面临什么风险?
A:欧盟商标申请有28个成员国,其主要的风险在于欧盟商标在先申请人的异议风险及成员国的在先商标申请的异议风险。如商标并非模仿他人商标,在欧盟授权概率很大。
Q: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新申请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A:(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
(2)相应的外文申请书;
(3)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居住证明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5)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如在国内进行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一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
(6)申请人使用英文名称的,必须提供使用该英文名称的证明文件;
(7)商标代理委托书;
(8)指定美国的,一并提交MM18表格。
Q: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申请人能否通过商标局办理马德里申请?
A:目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还不能通过商标局办理马德里申请。台湾地区申请人如在中国商标局有已经注册的商标或已经提交申请、并获得受理通知书的商标,可以通过商标局办理马德里申请。
Q: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是否可以改变商标的图样或颜色?
A:不可以。要求申请的商标图样与基础商标的图样完全一致,颜色完全一致。如基础商标为黑白图样,马德里申请必须是黑白商标;如基础商标为彩色图样,则马德里申请也必须是彩色商标图样。
Q:什么是国际注册证?国际注册证是否代表马德里申请已注册成功?
A: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对符合要求的马德里申请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登记,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国际注册证》并通知各指定缔约方的商标主管机关。
《国际注册证》的内容包括该马德里申请的所有信息,如国际注册日,国际注册到期日期,注册人信息,商标,指定商品/服务,以及依据协定或议定书所指定的缔约方等。
《国际注册证》表示该马德里申请已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并不代表在各指定缔约方已注册成功。各指定缔约方的商标主管机关在收到国际局通知之后,将会依据本国商标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核准注册或驳回申请都会在驳回期限内向国际局发相应通知,由国际局登记后转发申请人。
Q: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商标注册的特点是什么?
A:一次注册可在17个国家均获得保护,极大地节约了注册时间和注册费用。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各个国家并不存在逐一国家注册的可能性,只能通过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统一注册保护。
Q: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有哪些?
A:截至目前,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17个成员国为:喀麦隆、贝宁、布基纳法索、中非共和国、刚果(布)、乍得、加蓬、几内亚、几内亚比绍、科特迪瓦(象牙海岸)、马里、毛里坦尼亚、尼日尔、塞内加尔、多哥、赤道几内亚、科摩罗。
Q: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商标注册所需材料有哪些?
A: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商标注册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国内商标注册证/受理通知复印件一份(若国内没有申请注册,则不提供);
(3)商标代理委托书;
(4)一份清晰的商标图样(最好是JPEG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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