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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与商标异议的区别?

189****8170 发布于 分钟前 同问(2) 回答(1) 浏览(1525)
131****6711 发布于 分钟前

商标异议——是商标在初步申请的时候,商标局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也就是说,申请商标被商标局审查合格处于3个月的公告期,3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就可以核准注册发证书,那么在这3个月内提出意见就算异议。

商标争议——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或者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也就是说,商标被商标局核准注册后,对其有争议并提出的意见就叫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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