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聚焦|Superman和SB Super Bernard商标战 谁会赢?

来源:知呱呱
阅读量:3552
时间:2022.07.21

一、案件内容

提要:商标“Superman”的所有者DC Comics漫画公司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提出异议,阻止Apolo Films将“SB Super Bernard”进行商标注册。

背景:1.超级伯纳德(Super Bernard)是一只拥有超能力的熊,是为年轻观众创造的动画卡通人物。Apolo Films(拥有这些作品权利的工作室)试图将带有“SB Super Bernard”文字元素的图形标志注册为欧盟商标。该标志由以上述文字元素、文字下方的图形元素和内部带有首字母“SB”的五边形组成,指定的类别是第92841类。2.DC Comics漫画公司拥有的在先商标里面包含一个风格化的字母“S”的钻石图形/五边形。

VS


二、案件要点

DC Comics漫画公司提出异议所依据的理由是《欧盟商标条例》第8(1)(b)条和第8(5)条提及的混淆可能性和商标声誉。

《欧盟商标条例》第8(1)(b)条指出,由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以及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与在先的商标所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而容易在在先商标受到保护的共同体区域内的公众中引起混淆;这种容易混淆包括容易与在先商标相联系。

《欧盟商标条例》第8(5)条指出,此外,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尽管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与在先商标保护的商品或服务不类似的;有一在先共同体商标而且该商标在共同体享有声誉的;有一在先国家商标而且在有关成员国享有声誉的;无正当理由使用申请注册的商标会使在先商标处于不利地位或会给在先商标的显著特征或声誉造成损害的;上述申请注册的商标,经第2款所指的在先商标所有人的异议,不得予以注册。

1.是否构成混淆?

首先,就争议商标的商品和服务而言,一些商品和服务与异议所依据的欧盟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相似。

在比较两个标志时,异议部门提醒,“对涉案商标的视觉、听觉或概念相似性评价必须基于商标给人的整体印象。”就此案而言,比较的结果如下:

视觉上:五角形图形中的符号不同,因为在先欧盟商标中的是“S”,而争议商标中的则是“SB”。此外,争议商标是2个字母的组合,而在先商标则为1个字母。

听觉上:两个符号只在“S”音重合,这意味发音完全不同。

概念上:相关公众会将“SB”理解为Super Bernard,而不是“Superman”。字母“SB”将被视为文字元素“Super Bernard”的首字母缩写。

因此,EUIPO的异议部门认为,两个标志在视觉和听觉上的相似度较低,并且在概念上不相似。因此,不会出现混淆的可能性。

2.是否存在商标声誉侵权?

本案判决的另一个重点在于,争议商标之间的相似程度,即使达不到适用《欧盟商标条例》第8(1)(b)条的要求,并不意味着也同样达不到适用《欧盟商标条例》第8(5)条的要求。因此,即使争议商标之间的相似程度不高,驰名商标仍然有可能适用第8(5)条寻求保护。

根据第8(5)条,不予注册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争议商标与在先商标应当相同或相似;第二,在先商标享有声誉;第三,无正当理由使用商标,不当利用在先商标声誉或者破坏在先商标显著区别性。

EUIPO的异议部门认为,“在先商标在欧盟享有很高的声誉。两个标志所涵盖的商品和服务密切相关,有些甚至相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相关公众可能会在两个标志之间建立联系。”由于相关公众不会在这两个标志之间建立联系,因此DC Comics漫画公司提出的异议被驳回。

三、当前的进展

目前还不知道DC Comics是否会对这一决定提出申诉,但可以肯定的是,超级伯纳德在与商标“Superman”的第一场战斗中获胜!(案例源自intellectual-property-helpdesk.ec.europa.eu,编绎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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